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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报道奥运知识产权的敏感地带 |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8-05 14:08:0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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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是北京奥运会的工作重点之一,而新闻界不仅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者,更应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者、遵守者。新闻界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好与坏,深刻地影响着公众,影响着社会,因此新闻工作者有责任、有义务承担起加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使命。究竟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是由哪些内容组成的?该怎样保护?近日,中国新闻出版报请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刘岩就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一些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新闻媒体自身哪些方面易发奥运侵权 《中国新闻出版报》:现在新闻媒体较为常见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有哪些? 刘岩:新闻媒体出现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大多出现在广告中,以及刊登非合法使用人与奥林匹克标志存在关联的文章、报道。 《中国新闻出版报》:目前新闻媒体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案例有哪些? 刘岩:案例一:某企业以栏头赞助的方式在报刊中设立奥运会倒计时牌,一边是赞助方的标志,另一边设计成奥运倒计时标志,这种行为就是侵权。 案例二:某非奥运赞助商发布在报刊广告中的内容,含有“奥运、鸟巢、国家大剧院指定产品”之类的语言,就是侵权行为。 案例三:某报刊登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楼盘销售广告,但该广告的广告语是“更高、更快、更强……更家庭至上”,由于“更快、更高、更强”是奥林匹克格言,未经授权不能随便使用,因此是侵权行为。 案例四:某企业在某报做了一个广告,内容是介绍该企业近期的促销活动,但它的副题是“奥运速度、诚信之路……”,这也是侵权行为。 以上这几个例子之所以认定侵权,都是因为他们是以商业为目的使用了涉及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文字。 企业的哪些行为,媒体在报道时需特别注意 《中国新闻出版报》: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定为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刘岩:任何未经奥林匹克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都会被认定为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特别要强调不是奥运会的赞助企业,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以“迎奥运”为名称(名义)组织商业活动(或宣传企业形象的活动),也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 《中国新闻出版报》:对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管理部门如何处理? 刘岩:工商管理部门处理奥林匹克标志侵权纠纷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中国新闻出版报》: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刘岩:如果行为人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已经触犯刑法的,则由国家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媒体报道奥运,应熟悉哪些知识产权法律 《中国新闻出版报》:北京奥组委对奥林匹克标志都采取了哪些保护措施? 刘岩:北京奥组委主要采取了五种保护措施,一、对奥林匹克标志进行了备案;二、北京奥组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包括北京奥运会会徽、吉祥物和口号商标注册申请,申请范围涵盖了45类所有商品和服务类别;三、北京奥组委将北京火炬接力标志、环境标志、志愿者标志、文化活动标志、北京残奥会会徽、北京残奥会吉祥物等办理了特殊标志登记手续,对于未经特殊标志权利人许可,擅自将上述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应承担侵权责任;四、北京奥组委以著作权人身份对第29届奥运会会徽、吉祥物、志愿者标志、票务标志、单项体育运动图标、火炬外观图形、火炬接力口号,北京2008残奥会会徽、体育图标等办理了版权登记手续,上述作品的完整性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歪曲、篡改,更不得未经授权、许可进行商业使用;五、对第29届奥运会会徽和吉祥物等办理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手续。 《中国新闻出版报》:目前我国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哪些? 刘岩:国务院颁布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于2002年4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作为我国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政法规,是中国政府履行的国际承诺,也是加强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重要举措。作为第29届奥运会的主办城市,北京市实施了地方规章《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奥林匹克标志除受到《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保护外,还受《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体育法》、《海关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此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动方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保护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徽记的通知》;海关总署公布了《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实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备案目录》、《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口号、吉祥物海关保护备案公告》等文件,都是专门保护和管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文件。 其他应了解的涉奥知识产权规定 《中国新闻出版报》:奥林匹克标志的使用规则是怎样的? 刘岩: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因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而依照规定订立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只得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期间内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中国新闻出版报》:哪些行为是属于以商业为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刘岩:主要有六种行为:1.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2.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3.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4.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5.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6.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其他行为。 《中国新闻出版报》:目前哪些人可以因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刘岩:目前只有北京奥运会的赞助企业方有资格对这些标志以商业目的进行合理使用,他们主要为五类:一、奥林匹克全球合作伙伴;二、北京奥运会合作伙伴;三、北京奥运会赞助商;四、北京奥运会独家供应商;五、北京奥运会供应商。此外,北京奥运会特许商品也属于对奥林匹克标志的合法使用,但北京奥组委特许生产、销售企业不能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宣传自身权益。 《中国新闻出版报》:非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需要注意哪些? 刘岩: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举办的同北京奥运会筹办工作直接相关的公务(或公益)活动,只要确保活动的非商业目的(即主办者和参加者均无商业行为,下同),均可依法使用北京奥组委奥林匹克标志。公民个人举办或仅在国内机构内举办、且不公开进行宣传报道的活动,只要确保活动的非商业目的,均可依法使用北京奥组委奥林匹克标志。但有关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按照办理奥林匹克标志非商业使用书面申请的程序,向北京奥组委申请开展非商业活动。 国内机构、个人为非商业目的使用北京奥组委奥林匹克标志,必须确保符合奥林匹克标志的技术要求(如格式、标准、场合和其他规范)。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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